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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短借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短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狭义的民间短借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短借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短借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民间短借”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